(2017)陕0802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高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8000元及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0(已交2000元,下剩225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执行费40780元。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因该款项暂未执行回来,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执行款扣留、提取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