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名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忠树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名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名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层。法定代表人:白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忠树,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四川名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忠树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4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50号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