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47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