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47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