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发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98号移送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发清,男,198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县。本院在执行与黄发清犯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发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金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