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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丽芹与孙乃峰、陶美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芹,孙乃峰,陶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201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芹,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乃峰,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陶美凤,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美凤、孙乃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丽芹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陶美凤、孙乃峰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高丽芹申请,2016年8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美凤、孙乃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30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孙乃峰所有的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31栋2-204室及31-11号储藏室(房产证号S0××66)予以拍卖,以执行到位25860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