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海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19号罪犯黄海,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45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应于2017年11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黄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