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阳龙机械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阳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3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阳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双漩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1627364H。法定代表人潘美林,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生产加工摩托车配件中使用发黑工艺,将废水通过自建管道引入周边自然沟道排入嘉陵江,无废水处理设施。经检测PH超标1.48、COD浓度超标20.8倍、石油类浓度超标25.8倍、总锌浓度超标0.02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排污、罚款贰拾万元整。2016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沙环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