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吉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吉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吉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3号4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015XF。法定代表人:罗云,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20281759。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吉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