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英剑、鲁英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英剑,鲁英杰,鲁朝宗,宋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英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英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朝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汉修,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增礼。再审申请人鲁英剑、鲁英杰、鲁朝宗因与被申请人宋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英剑、鲁英杰、鲁朝宗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二、借贷150万元现金有任何款项往来交易的书面证据。另补充借条协议以及还款保证上面的150万实际是鲁英剑拖欠樊雨蛟的工程款,当时是应樊雨蛟、宋增礼要求把工程款150万打成借条打给宋增礼。宋增礼在一审庭审中陈述,150万是分成五六次每次二三十万支付给鲁英剑的,但是没有提供任何一次款项来源的证据,事实上是不存在,是对工程欠款的一种结算。在一审中给法院提供了樊雨蛟提供给鲁英剑工程款的算账手续,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总之本案从形式上看是借款手续,欠款存在但是欠的是樊雨蛟连本带息的工程款,实际上是债权债务的转移,之前樊雨蛟租赁鲁英剑商场五年,每年租金三十万,实际等于已经还了樊雨蛟150万。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本案实际是欠樊雨蛟的工程款,与宋增礼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该再审主张,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当予以认定。故一、二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英剑、鲁英杰、鲁朝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