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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孝德与杨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德,杨成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6号原告:方孝德,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杨成富,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方孝德诉被告杨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方孝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孝德以与被告杨成富庭外协议处理,现杨成富已履行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方孝德负担。审 判 员  陈 垒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