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孝德与杨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德,杨成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6号原告:方孝德,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杨成富,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方孝德诉被告杨成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方孝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孝德以与被告杨成富庭外协议处理,现杨成富已履行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方孝德负担。审 判 员 陈 垒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