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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燎源与被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0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燎源。被申请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新辉,总经理。原告金燎源与被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燎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雪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