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存涛、牛苇、范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涛,牛苇,范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6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存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牛苇,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范庆丰,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存涛、牛苇、范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246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范庆丰的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范庆丰的工资收入29万元。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246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范庆丰的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被申请人范庆丰的工资收入29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