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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玲、刘国华、刘国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101执保11号申请保全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三段*号。被保全人:徐玲,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被保全人:刘国华,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被保全人:刘国民,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徐玲、刘国华、刘国民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保全人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7)吉71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