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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晖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晖,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吸毒罪于2016年8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罪于同年10月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员姜乐、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晖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九纬路1-2号1-5-3家中,容留李某吸食冰毒一次。二、2017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晖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冰毒一次。三、2017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晖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冰毒一次。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晖抓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自首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常表、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检验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自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