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谢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谢铭,王善栋,林平妹,任良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旗山项目集中区元峰村。法定代表人:王善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明,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铭,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善栋,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原审被告:林平妹,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审被告:任良尤,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上诉人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铭、原审被告王善栋、林平妹、任良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鑫同鑫(福建)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郑 唯代理审判员 林峥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欣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