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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秦成州、秦红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秦成州,秦红州,马瑞青,李有生,郭明巧,秦渠生,秦伟,陈爱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0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系该社职工。被告秦成州,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红州,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马瑞青,女,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有生,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明巧,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渠生,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伟,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陈爱增,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秦成州、秦红州、马瑞青、李有生、郭明巧、秦渠生、秦伟、陈爱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