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秦成州、秦红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秦成州,秦红州,马瑞青,李有生,郭明巧,秦渠生,秦伟,陈爱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0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系该社职工。被告秦成州,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红州,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马瑞青,女,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有生,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明巧,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渠生,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伟,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陈爱增,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秦成州、秦红州、马瑞青、李有生、郭明巧、秦渠生、秦伟、陈爱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