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卢金生、李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生,李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69号被执行人卢金生。被执行人李海青。本院在执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唯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