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卢金生、李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生,李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69号被执行人卢金生。被执行人李海青。本院在执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唯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