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九江帅坤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帅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56号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渔苗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610964x0。法定代表人周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斌,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010428358。被告九江帅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中段新贵府邸4-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80839146。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新球,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10609349。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帅坤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原告九江市广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曹东旭审判员 邹子路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