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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康清山、颜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康清山,颜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999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领秀锦江3幢一层102-107及二层20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5047911U。法定代表人许延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亦彬,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被告:康清山,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被告:颜亚琴,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以下简称漳州农商银行)与被告康清山、颜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康艺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康清山、颜亚琴、康嘉扬共同对康艺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漳州农商银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漳州农商银行与康清山、颜亚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2、依法拍卖或变卖康清山、颜亚琴的抵押物即龙海市石码镇商业城4幢105-2号(龙房权证字第××号),所得拍卖款项由漳州农商银行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康艺斌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在2013年12月2日与漳州农商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175‰,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日止。康清山、颜亚琴提供龙海市石码镇商业城4幢105-2号房屋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2月14日康艺斌向漳州农商银行领取借款50万元。康艺斌只付利息至2015年8月21日,本金未偿还。现借款期限届满,康艺斌已死亡,故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康清山、颜亚琴辩称,康艺斌于2015年6月7日病故,现答辩人没有其他住所,要求不要拍卖抵押的房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日,漳州农商银行与康艺斌、康清山、颜亚琴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由贷款人(即原告)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50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12月1日;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执行月利率为7.175‰;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本合同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康清山、颜亚琴提供自有龙海市石码镇商业城4幢105-2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康清山、颜亚琴将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书证号为龙房抵(20130628)号;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漳州农商银行,他项权证号:龙房他证抵押字第××号。2013年12月14日,漳州农商银行向康艺斌发放借款50万元。康艺斌借款之后,至今借款本金50万元未偿还,利息交纳至2015年8月21日。康艺斌于2015年6月7日病故。本院认为,漳州农商银行与康艺斌、康清山、颜亚琴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漳州农商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因此享有对康艺斌的债权请求权。还款期限届满前,康艺斌于2015年6月7日病故,其民事权利义务终结。根据《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约定,漳州农商银行请求康清山、颜亚琴将抵押物依法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告康清山、颜亚琴《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对被告康清山、颜亚琴所有龙海市石码镇商业城4幢105-2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康艺斌不能偿还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被告康清山、颜亚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羡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