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与吴中区胥口金越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吴中区胥口金越模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829号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勇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中区胥口金越模具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左苗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中区胥口金越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中区胥口金越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展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