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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华星与温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星,温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12号之一原告:刘华星,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胡可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温华龙,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华星与被告温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华星于2017年6月21日以温华龙“已代偿支付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华星负担。审 判 员 (阎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文秀)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