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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324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24号原告: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4189室。法定代表人:黄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姜金钟。原告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质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