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路185号。被执行人朱峰,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峰到期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朱峰银行存款1747.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