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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李杰、何家欣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李杰,何家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0655420-2。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兵,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杰,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家欣,女,1995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被告李杰、何家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