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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邵江与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邵江,杨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411号原告杨邵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杨美英,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杨邵江与被告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佑荣、人民陪审员曾有能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邵江到庭参加诉讼,被杨美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邵江诉称:2014年起,被告杨美英于先后几次向其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现因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本院判决被告杨美英归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杨美英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邵江与被告杨美英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杨美英多次向原告杨邵江借款。2016年1月13日,被告杨美英向原告杨邵江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美英未予归还,原告杨邵江遂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杨邵江的法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美英向原告杨邵江出具借条而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确认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杨美英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美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邵江借款本金10万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金明审 判 员  罗佑荣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