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建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建华,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检察官助理贾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范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逆向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建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范建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范建华驾驶无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本市南外环路康居苑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邵某某经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建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范建华与被害人邵某某女儿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范建华赔偿被害人女儿邵某180000元,已交付110000元整,剩余70000元分期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女儿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110接处警受理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6日10时23分许,阳泉市交警二大队110中心接到范建华(电话:1533303****)的报警电话称:大阳泉桥上,三轮车撞了行人,人已经到了三院,伤的比较严重,后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2、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网上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范建华取得驾驶证的情况。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出厂检验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范建华购买“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辆情况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邵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在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死亡。5、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公(阳)鉴(法尸)字[2016]0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6、山西平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平司鉴[2017]第8-3-8、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范建华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动车标准,为正三轮摩轮车,属于机动车辆。该三轮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无异常。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范建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8、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范建华与被害人邵存贞女儿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范建华赔偿被害人女儿邵某180000元(已交付110000元,剩余的70000元分期履行)并获得其谅解。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范建华出生于1962年。10、被告人范建华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12月26日8时50分许,我驾驶新购买的三轮车在阳泉市南外环路康居苑小区路上练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小区门口时掉了个头,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由东向西北侧路边走过来一个人,小区路上有积雪,心里慌了,就将行人撞倒了。后我立即拨打了120抢救伤者,并报警。三轮摩车是2016年12月23日购买的,还未上牌照。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范建华犯罪后主动拔打报警电话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郗利民人民陪审员 刘军辉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