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梁永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梁永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73840负责人:梁大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男,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衡,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梁永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