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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迟中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中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38号被执行人:迟中校,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执行迟中校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