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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任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任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西)98号。法定代表人:朱锦前,总经理。被执行人:任能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任能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能军向申请执行人康地华美饲料(天门)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458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5元、执行费208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能军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