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中香与溧阳市力祥航运有限公司、林利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香,溧阳市力祥航运有限公司,林利,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855号原告:陆中香,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溧阳市力祥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芜申路168号D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9335。法定代表人:顾金保,经理。被告:林利,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0670。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香诉被告溧阳市力祥航运公司有限公司、林利、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陆中香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力祥航运有限公司、林利、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中香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中香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力祥航运有限公司、林利、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陆中香负担。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