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初5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7352R。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5-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46065645G。法定代表人:蒲东生。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蒲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重庆日报》和《万州日报》上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三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3C数码配件行业的龙头企业,深圳承诺诚信企业联盟单位,2015年10月28日,品胜股份成功登陆新三板,成为中国3C数码第一股。原告旗下产品多年位居全国销量第一,除全方位覆盖国内各个省市以外,还远销韩国、新加坡、日本、欧盟、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自2005年以来,企业及相关产品先后通过了CCC认证、IS0900l:2008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美国FC认证,确保了“品胜”、“PISEN”品牌系列产品的优秀品质。原告依法享有“品胜”、“PISEN”注册商标专用权,“PISEN”于2011年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品胜”、“PISEN”商标经原告多年的大力宣传,在业内及全国拥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有很高的声誉,品牌价值极高。自2016年起,原告发现在重庆万州区有经营者销售假冒我司商标的产品。在原告进行大量走访跟进后,2016年7月,原告向重庆工商局万州分局举报,随后,执法人员在被告处查获假冒我司商标“品胜”、“PISEN”数据线六、七十根,并出具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万高工商责改字(2016)第01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万工商强字〔2016〕06号)。被告作为经营数码配件产品的经销商,在明知其购进的为假冒原告生产的数据线产品,仍肆意销售,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及声誉上的重大损失。据此,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对原告不是很熟悉,2016年有人来我处销售涉案产品,我觉得便宜,就购买了2箱共计100条手机数据线,之后我销售了二十多条,原告公司的人购买了2条,剩余的数据线被工商局查处后全部予以没收。我只是销售商,没有给原告造成多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三万元金额过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原告享有“品胜”、“PISEN”注册商标专用权,“PISEN”系广东省著名商标;2.公司荣誉及资质证书,拟证明原告在业内及全国拥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有很高的声誉;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行政机关现场查处售假情况;4.商标许可备案合同,拟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质证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以上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转让获得了第3799356号“品胜”和第4374878号“PISEN”商标,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都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第3799356号“品胜”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从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第4374878号“PISEN”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从200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2016年7月28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对被告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查处了标有“品胜”商标的手机数据线53条,并作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万高工商责改字(2016)第01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万工商强字〔2016〕06号),扣押侵犯“品胜”商标的手机数据线53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799356号“品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享有“品胜”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使用“品胜”商标的手机数据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商品系合法取得。同时,被告作为一家数码科技公司,对于手机数据线这一商品的质量、商标权利人等信息应尽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被告应当知道其购进和销售的手机数据线可能涉嫌侵权,仍予以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长期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重庆日报》和《万州日报》上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原告权利得到救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品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义则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毅审 判 员 田 敏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