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任素琴、祝小平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素琴,祝小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素琴,女,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小平,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施海勇,主任再审申请人任素琴、祝小平因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行终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素琴、祝小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5)浙杭民终字第2762号民事裁定中止了民事诉讼,并要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拆迁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判。一、二审裁定公然与该民事裁定相悖,两级法院法官企图逃避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职责。2.一、二审法院均回避了协议效力诉讼和腾房诉讼两个诉讼究竟应以谁前提的逻辑关系。3.本案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腾房诉讼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案子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一事不再理的情形。4.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偏听偏信,在此基础上作出了错误的裁判结果。5.二审法院没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程序违法。6.二审法院行政庭出具的民事裁定和民庭出具的裁定互相矛盾,二审法院行政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踢皮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并不等于要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定要对拆迁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判,再审申请人偷换了二者的概念。2.案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审申请人在前一民事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2015年4月27日,城厢街道办已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任张欢户等八人(包括两再审申请人人)立即腾空案涉房屋,并将该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给城厢街道办拆除。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5)浙杭民终字第2762号民事终审判决,已对被诉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鉴此,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其结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素琴、祝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任素琴、祝小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