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双学与被执行人徐敏霞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双学,徐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闫双学,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徐敏霞,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双学与被执行人徐敏霞支付令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逐月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