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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双学与被执行人徐敏霞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双学,徐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闫双学,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徐敏霞,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双学与被执行人徐敏霞支付令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逐月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