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9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340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霞,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301室,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58号851大楼。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冰,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长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