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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伟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伟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北二级公路新华路口往东300米处。法定代表人农运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彭伟盘,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居民,住广东省陆河县。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彭伟盘偿还期借款、利息及车辆管理费共192622.42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伟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