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蓉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蓉,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707号原告:林蓉,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廖小辉,北京中银(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总经理。原告林蓉与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廖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华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时代华奥公司以已收购房款339702元为基数,按日0.03%的标准向林蓉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时代华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林蓉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华奥公司将位于连江县潘渡乡仁山村的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汀棠苑小区第39幢2902单元出售给林蓉,房屋建筑面积共49.8平方米,单价为6821.33元每平方米,总价款339702元。合同还约定,时代华奥公司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林蓉交付该房屋,如延迟交房,时代华奥公司应当按已收房款的日0.03%向林蓉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蓉依约付清了购房款,但时代华奥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向林蓉交付房屋。林蓉认为,时代华奥公司延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时代华奥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时代华奥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过高,请求依法调低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本案林蓉不能按期收房的损失是不能居住在所购买房屋内,林蓉原有固定住所,事实上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明显畸高。时代华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支持时代华奥公司的合理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林蓉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购买由时代华奥公司建设的位于连江县潘渡乡XX村的XXXXXXXX·XXX小区第XX幢XXX单元商��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49.8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821.33元,总金额(人民币)零千壹百叁拾叁万玖千柒百零拾贰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签署本合同当日付清全部房款。……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0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叁(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林蓉向时代华奥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39702元,但时代华奥公司至今未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林蓉使用。本院认为,林蓉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林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向时代华奥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而时代华奥公司至今未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林蓉使用,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关于其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之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林蓉要求时代华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双方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本案中,林蓉的损失为已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参照同一系列其他案件的判决标准,林蓉与时代华奥公司约定的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高于林蓉的损失;同时,考虑到银行已多次下调利率以及林蓉损失情况,依照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调整时代华奥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八。诉讼中,时代华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林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林蓉已付购房款3397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八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向林蓉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