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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家林、周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林,周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林,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双春,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家林与被执行人周双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诉讼费300元,合计20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