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439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39号之一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侯同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7元减半收取79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伽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