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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谭国强与临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强,临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64号原告谭国强,男。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东云路40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翼锋,男,系临武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强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谭国强以被告临武县公安局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谭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谢喻桂审 判 员  谢丰辉人民陪审员  汪宏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