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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学智与王琦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智,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范学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王琦,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智与被执行人王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11867.09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