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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大明、史维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明,史维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特51号申请人:陈大明,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康保县。申请人:史维录,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康保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大明与史维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6月5日经康保县公安��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大明负责史维录医疗费用;二、陈大明赔偿史维录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2000元整;三、陈大明负责双方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四、此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再无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大明与史维录于2017年6月5日经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郝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