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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志强、雷新平与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雷新平,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雷新平,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元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强、雷新平与被执行人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强、雷新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