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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毋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542号自诉人毋某,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毋某1,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自诉人毋某以被告人毋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毋某以被告人毋某1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