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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宁波市速捷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宁波市速捷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海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54527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大岙村。主要负责人:励建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速捷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400078241。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路99号。法定代表人:任马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海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1200018559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法定代表人:李美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2826号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与宁波市速捷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海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速捷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海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另案处置完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繁荣电梯配件厂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