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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XX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7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纺织园科学大道与三公路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吴莲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宁,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芳,女,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庄,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玲,女,汉族,1958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思颖,女,汉族,2007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彩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彩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宁,被上诉人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于2017年6月6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彩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四被上诉人系死者李东的近亲属。中联彩印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中联彩印公司与李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荥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中联彩印公司与李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系复印件,来源不明,没有原件相佐证。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认定如下事实: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的亲属李东生前于2013年4月份招聘到中联彩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判决李东与中联彩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此判决,实属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支持中联彩印公司的上诉请求。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联彩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中联彩印公司与李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的亲属李东生前于2013年4月份招聘到中联彩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6日早上,李东被人发现在其租住的地方旁边死亡。2016年12月5日,死者李东的亲属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东生前与中联彩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4日,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人仲案字[2016]第7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李东生前与中联彩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后中联彩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联彩印公司与李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中联彩印公司与李东生前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东自2013年4月起到中联彩印公司工作,提供有报酬的劳动,领取工资,有李东亲属提供的李东的工作证、工资单复印件及在仲裁时提供的证据,同时又有李东生前的同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完全能够证明李东生前与中联彩印公司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中联彩印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该院判决: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的亲属李东生前与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XX芳、李小庄、李秀玲、李思颖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东生前与中联彩印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联彩印公司称其与李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并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李东亲属提供的证据认定李东生前与中联彩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综上,中联彩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中联彩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