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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谢继峰、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谢继峰,严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675号原告:方小龙,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谢继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严影,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办事处涡阳北路360号大桥移民新区。原告王方小龙与被告谢继峰、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继峰、严影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借款296000元及利息6512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谢继峰以妻子严影经营服装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96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通过银行转款296000元(时间为2015年11月28日),交付现金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夫妻双方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方小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谢继峰填写的借条。鉴于被告谢继峰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谢继峰从原告方小龙处借现金16000元,当时,谢继峰向方小龙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且保证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逾期,谢继峰未能还款,遂导致本案讼争。本院认为,原告方小龙与被告谢继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谢继峰作为借款人应当向原告方小龙偿还借款。因此,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方小龙并无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继峰、严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在卷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小龙16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小龙对被告严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谢继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学亮审 判 员  李东波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