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满满与崔志亮、姚金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满满,崔志亮,姚金平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313号原告:韩满满,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崔志亮,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被告:姚金平,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满满与被告崔志亮、姚金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韩满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满满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满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满满负担。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