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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冲、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冲,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刘冲,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58号(荆州开发区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克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昔明,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冲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向申请执行人刘冲偿还借款133000元及利息95586.6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895元,以上款项共计231581.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昔明的银行存款23158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