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炳金与徐土平、东莞市天赐纸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金,徐土平,东莞市天赐纸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619号原告:李炳金。委托代理人:陈锦凤,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荷欢,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徐土平。被告二:东莞市天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步镇保安围第五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441900000250302。法定代表人:黎连枝。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一层、六至十三层,组织机构代码: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金诉被告徐土平、东莞市天赐纸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炳金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为2495元,公告费690元,合共3185元,由原告李炳金负担。审 判 长 叶 堂 辉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