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闻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某(绰号“闻三”),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文盲,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13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沿边路一无名小牌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发生口角,后闻某某用菜刀将付某砍伤。经鉴定,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闻某某与被害人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和解协议、收条等,未出庭证人刘某、王某的书面证词,被害人付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新法(1989)刑一判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闻某某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本院审理期间与被害人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闻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闻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茆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